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证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证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爱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连续进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缺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峻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依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要紧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难。要紧包括水旱灾难,气象灾难,地震灾难,地质灾难,海洋灾难,生物灾难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要紧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要紧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故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峻阻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要紧包括恐惧突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峻程度、可控性和阻碍范畴等因素,一样分为四级:Ⅰ级(专门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样)。
1.4适用范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专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证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担忧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专门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预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治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治理为主的应急治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治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治理,爱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治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和谐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理想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和谐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治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养。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纳先进的监测、推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幸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养。
l.6应急预案体系
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专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要紧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依照实际情形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治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治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和谐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
2.4地点机构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治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国务院和各应急治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能够依照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治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推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推测预警机制,建立推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和公布
依照推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能够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进展势态,一样划分为四级:Ⅰ级(专门严峻)、Ⅱ级(严峻)、Ⅲ级(较重)和Ⅳ级(一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刻、可能阻碍范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公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公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专门人群以及学校等专门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专门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赶忙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形。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专门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依照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操纵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操纵事态进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应急响应
关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操纵事态的专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应急终止
专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终止,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排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复原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排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缺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要对专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阻碍、责任、体会教训和复原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复原重建
依照受灾地区复原重建打算组织实施复原重建工作。
3.4信息公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刻要向社会公布简要信息,随后公布初步核实情形、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依照事件处置情形做好后续公布工作。
信息公布形式要紧包括授权公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同意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公布会等。
4.应急保证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依照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证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差不多生活,以及复原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抢救、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和谐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理想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证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阻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证资金的使用和成效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证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治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证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差不多生活保证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证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依照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操纵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证
要保证紧急情形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形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依照顾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爱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爱护,依法严格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操纵事态,爱护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都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治理方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形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证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证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推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治理
5.1预案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打算、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担忧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打算地对应急救援和治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形或者应急治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治理
依照实际情形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